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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
(2)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3)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0000元。
(4)撤诉的案件,其受理费减半,由原告负担。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
(5)驳回起诉的案件,受理费由起诉的当事人负担。
(6)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决定。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上诉案件,其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负担问题,也按此办法解决。
(7)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拒不自觉履 行人民法院有效裁判文书的被申请当事人负担。
(8)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费,由败诉方负担。申请人如果败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还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9)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财产(含经济)案件受理费(计算公式:诉讼费=标的总金额×对应的费率+速算增加数)
级数 诉讼标的金额 费率 速算增减额
1 不超过1万元的 每件50元
2 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 2.5% -200元
3 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 2% 300元
4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 1.5% 1300元
5 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 1% 3800元
6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 0.9% 4800元
7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 0.8% 6800元
8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 0.7% 11800元
9 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 0.6% 21800元
10 超过2000万元的 0.5% 4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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