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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对于法院受理当事人的起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确立了立案登记制,明显降低了行政诉讼立案门槛,减少对原告起诉的阻碍,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下面由法律快车的编辑在本文介绍法院受理当事人起诉的相关知识。
一、应当受理的必须受理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二、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法院不给立案可起诉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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