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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调解书
穗劳人仲【2020】6223号
申请人:周*,男,汉族,1972年9月7日生,住址:****
委托代理人:叶静,女,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工程有限公河,地址:**,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水*:男,该公司股东。
上列当事人因上资、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甲请人向本委申请仲裁,本位依法受理并红成仲裁庭进行审理.中请人的仲裁请求为:
一、中请人支付20四年12月工资2333.3元
2、2020年1月工资6333 .3元、、2020年2月工资10000元、
2020年3月工资10000元、2020年4月工资10000元、2020年5月工资10000元,共计48666 .6元;
二、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5月27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0000元,
三、被中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糸赔偿金20000元;
四、被申请人支什代通知金10000元,
在审理期间,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20日前以银行转账刑事以此性支付申请人中请人68000元;
二、申请人放弃本案其他仲裁请求
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劳动争议已全部解决,双方互不追究。
本调解书已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申强制执行。
律师说法: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定的义务,若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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